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7-17    0次浏览    来源: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内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学术交流工作的健康发展,实现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范围包括:

(一)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二)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

(三)校内学术报告;

(四)其他学术活动。

第三条  学校组织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确保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应该介绍本学科前沿发展研究动态、最新研究成果,能够满足我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保证学术活动的数量和质量。学校每年学术报告的总量保持在1000场次以上,其中,国际性学术会议不能少于1场,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加起来不能少于30场。各学院每年应完成一定数量的学术报告(见附表)。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内引外联,组织专家、教授为专任教师、研究生、本科生举办学术报告,提高师生的专业素养和人文素养。

学术活动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校鼓励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各单位联合开展学术交流。设立学术交流活动专项资金,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包含研究生论坛、团委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由科技处和社科处统一管理。学校提倡、鼓励和支持主办、承办、协办单位积极向上级部门、企事业单位争取、筹措学术交流活动所需资金。筹措到的学术交流资金由实施单位专款专用。

第二章 学术会议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学术会议级别的界定: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是指由国际性学术团体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学术团体组织,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学者以及港、澳、台学者参加且与会外国学者比例不低于参会人员总数10%的学术会议;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全国重要学术团体、中央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且与会人员中外单位参加者原则上不低于参会人员总数70%的学术会议;

(三)地方性学术会议。是指主要由省内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第八条  学校主办、承办、协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应该获得批准且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学会的正式批文。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的名义主办、承办、协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九条  学术会议实行会前申请制度。我校主办、承办、协办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单位应该在会议召开前6个月向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提交《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术会议申请表》,同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备。我校主办、承办、协办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单位应该在会议召开前3个月向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提交《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术会议申请表》。

第十条  我校学术会议实行校、院(部门)二级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主办、承办、协办学术会议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议经费能够得到落实;

(二)会议主题应该服务于我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

(三)我校在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应该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学科方向和学术团队;

(四)会议组织健全,有我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五)我校教师应该提交会议交流论文,其中国际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国内学术会议不少于10篇。会议应当有校内学者发言;

(六)国际学术会议应该邀请该领域国际知名专家出席,国内学术会议应该邀请该领域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十二条  学术会议原则上采取“以会养会”的方式进行,学校一般不提供经费资助。

对于确实需要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学术会议,会议举办单位应向科学技术处或者社会科学处提出申请,并应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未列入预算者一概不予资助。学校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根据学术会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资助以及具体资助的金额。根据会议规模和学术影响,我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原则上资助不超过10万元;我校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原则上资助不超过5万元;我校承办的地方性学术年会,原则上资助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对于我校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应当在校园网发布通知并在校内张贴海报,做好学术会议记录,拍摄学术交流活动照片,整理学术活动报告材料。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在校内外各类媒体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学术会议实行会后报告制度。我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学术会议,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应当在学术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向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2000字以上的会议综述1份;

(二)会议资料(包括会议安排资料、论文集、音像资料等)1套;

(三)会议经费预、决算表各1份(学校经费资助的学术会议)。

第三章 学术报告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开设“树人讲坛”学术报告平台。校外知名专家、教授主讲,由科技处、社科处和相关学院负责组织;校内教授、副教授、博士主讲,由相关学院负责组织。

学校研究生论坛由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负责组织,林大讲坛由团委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要创造条件加大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学术交流的力度,调动教师开展学术交流的积极性。可以通过课间茶座、咖啡沙龙、坐班交流等方式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研究生导师要经常组织本专业及相近专业的学生进行专业问题讨论,至少每两周举行一次学术例会,吸引学生探讨学术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高层次人才学术报告制度。鼓励教授、副教授和博士为师生举办学术报告。学校按规定给予举办学术报告的教师每人每次400元的酬金。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术报告登记制度。各单位自行负责学术报告登记工作,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全校教师的学术报告登记工作,并将学术报告的开展情况纳入教师科研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邀请校外知名专家来校讲学。邀请校外专家讲学一般应提前7天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校外专家学术报告申请表》,报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备案。邀请国外专家来校讲学的,按国家外事政策办理。校外专家的学术报告费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实施。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会及学术交流管理办法》(中南林发〔201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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