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教育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考试研究专项课题”管理办法
时间:2020-06-04    0次浏览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教育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教育考试科学研究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国教育考试科研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立项的课题。

第三条               教育考试科研课题面向全国教育考试系统、有关高校和科研单位,采取公平竞争、保证重点和择优的原则,确定课题的承担人。凡有条件进行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中的规定申请承担教育考试科研课题。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根据全国教育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科研规划课题指南。

第五条               科研规划课题指南的制定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倡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勇于探索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教育考试科研工作为促进教育考试改革与发展服务;坚持以应用性研究为主;坚持向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重要理论、技术问题的研究倾斜。

第六条               设立教育考试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作为教育考试科研课题的评审机构。

第七条               经教育考试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课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立项,教育部考试中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选题

第八条               教育考试科研课题主要依据课题指南由全国教育考试系统、有关高校和科研单位的人员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自行确定选题并申请。

课题选题的原则是:

1、紧密结合教育考试工作实际,应用性强,并对推进考试改革与实践起到积极作用。

2、课题目的明确,立论根据充实、合理。

第四章 申报

第九条               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的第一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是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或考试机构的负责人。若不具备上述条件,应由两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书面推荐。

2、必须实质性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课题的第一负责人。

4、以往承担的全国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未按规定结题或者不严格遵守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者,不能申报。

第十条               课题申报范围一般限于课题指南之内。申报范围超出课题指南的,视课题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申报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全国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可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www.neea.edu.cn下载)。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二条       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受理申请后,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交课题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重要的课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推荐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教育部考试中心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组织的教育考试专设课题。立项后,课题的管理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科研课题的评审工作采取适当保密措施。参加评审的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采取回避措施;评审结果在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对申报人提出自行解决研究经费的课题,在审批立项时适当放宽标准。

第十七条       经过评审立项的课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正式发函通知课题负责人,认定课题立项。

第十八条       少数重要科研课题或不宜公开研究的课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单独下达立项。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十九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每年从其事业费中拨出一定的经费作为教育考试科研课题资助费用,并拨出部分经费作为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基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也应酌情支持相应的科研经费。

第二十条       列为教育考试科研重点课题的,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经费资助;一般课题的研究经费,采用教育部考试中心酌情给予部分经费资助或自筹解决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在课题立项后一个月内,按照资助经费的40%拨付课题启动费;课题通过中期检查以后,再拨付资助经费的40%;结题申请批准后,拨付资助经费的20%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和研究工作无关的开支,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用于课题研究调查的差旅、市内交通、就餐等费用。

2、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翻译、誊抄费。

3、必要的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费。

6、研究成果结题鉴定费。

7、经课题负责人同意支付的劳务费。

第二十三条             经同意因故停止的课题,资助经费余额要退回教育部考试中心。未经同意无故停止的课题,除将余额如数退回外,还要退回已用经费。

第七章 课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立项课题实施过程管理,全面检查、督促科研课题的开展。课题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组织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每年各课题负责人应向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交当年的研究进展情况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将定期检查课题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教育部考试中心将采取交流会、研讨会、讲习班、组织考察等多种形式,促进相关课题的交流。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课题加强领导、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研究经费和成果出版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书面报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1、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      改变课题名称;

3、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      课题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5、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6、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部考试中心有权撤销课题:

1、      课题立项批准后三个月内,未进行开题的;

2、      课题负责人长期离岗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3、      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内容;

4、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5、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6、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7、      剽窃他人成果;

8、      两次鉴定未获通过;

9、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对撤销的课题,除对课题负责人提出批评外,还要酌情追回资助的科研经费。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课题。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所有立项课题,均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对成果进行结题鉴定。

第三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全国教育考试科研规划结题鉴定课题申请书》(可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www.neea.edu.cn下载),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向教育部考试中心提出结题鉴定申请。

第三十三条             结题鉴定一般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组织。结题鉴定所需经费原则上由课题经费支出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四条             结题鉴定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包括会议鉴定和通讯鉴定两种方式。鉴定组专家一般为57人,人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定,课题组可以向教育部考试中心推荐专家人选。

第三十五条             课题组负责向鉴定组每位专家提供《全国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复印件、成果主件、附件及研究工作总结报告。采取会议鉴定方式,上述材料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组专家审读;采取通讯鉴定方式,课题组应负责将上述材料寄交鉴定组专家。

第三十六条             鉴定组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课题《全国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由鉴定组组长形成鉴定组集体意见,填写《成果鉴定书》。

第三十七条             鉴定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完整的成果两套、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两份一并送交教育部考试中心验收存档。同时提交《成果鉴定书》原件两份,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加盖印章后,与《结题证书》一并发给课题负责人。专设课题结题证书加盖教育部考试中心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第三十八条             凡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全额经费资助的课题,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教育部考试中心所有;凡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共同提供经费资助的课题,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教育部考试中心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共同所有。专设课题成果须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备存。

 

第九章  成果的推广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凡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除成果不宜公开的以外,均应采取积极方式予以公布和推广,包括:

1、      召开成果专题报告会或在考试系统召开的会议上宣讲;

2、      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科研简报登载;

3、      优秀科研成果出版专著、论文集;

教育部考试中心将对成绩优秀、应用效果显著的科研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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